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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云气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是2016-08-19在浙江省宁波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0号1号楼201-9室。

浙江云气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201MA282H0H49,企业法人高焱,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浙江云气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燃气经营(非管输、无储存、票据贸易);天然气应用装备及部件的批发;天然气设备租赁;天然气应用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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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能天然气运行有限公司怎么样

文/韦波

6月13日下午4点40分左右,一辆满载液化石油气的槽罐车在浙江省温岭市G15沈海高速公路出口发生爆炸,引发周边民房及厂房倒塌,事故造成20人死亡,目前175人受伤,其中重伤人员24名。

事故发生后就有车友联系了小编,所问的问题就是普通汽车油箱在夏季高温会不会爆炸。

其实这个问题实属杞人忧天,不过后来咨询了一位消防支队的指导员之后,发现某种情况下,汽车的燃料箱——注意,我这里说的是“燃料箱”而不是“油箱”,真的有燃料泄漏爆炸的隐患。如此一来,还真的有必要写一篇文章好好说道说道了。

普通油箱会不会爆炸?

答案是不会。

要弄清楚汽油会不会爆炸,首先要明白燃料爆炸的原理——当可燃物和氧气充分混合之后,遇到明火甚至在自然氧化作用下,就会发生迅速燃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爆炸。

从6·13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的来看,当时槽罐车行驶在匝道时突然罐体发生了解体。主要罐体喷出白色雾状气体,飞到了300米外并继续释放白色雾状的液化石油气。随后,高速路上发生了燃爆,疑似引发了300米外的第二次爆燃,两个爆燃点之间形成了一道火墙——在爆炸中甚至可以用肉眼看见冲天而起的冲击波。

简而言之,液化石油气泄露并和氧气雾化混合,是导致爆炸的前提条件。

上图是常用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数据表——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液化石油气在达到1%混合浓度的时候就能触发爆炸极限,而汽油要到1.1%混合浓度的时候才能触发爆炸极限。从1%到1.1%,这个差别貌似不算很大啊,从数据上看,汽油也有爆炸的可能性。

对于这个疑问,此小编访了自己的同学吴先生,吴先生在某地消防中队任指导员,绝对是这一领域的专业人士。他表示,对于汽油来说,1.1%的最低爆炸极限浓度,其实很难达到。

吴先生表示,汽油常温下是液态的,但是汽油会挥发,这就涉及到汽油蒸发指数的问题。根据国家标准,汽油在70℃常压下会蒸发掉10%,120℃蒸发50%,190℃蒸发90%……关于蒸发指数说起来很复杂,简单说就是汽油的蒸发过程是相对较慢,在非封闭空间下,汽油哪怕是自由蒸发,也很难满足1.1%的最低爆炸极限浓度。

美军在二战末期研发的凝固汽油弹,其实就是通过人为方式瞬间将雾化汽油覆盖大片地区引爆,在自然常温常压下,汽油没有可能达到这样的雾化混合条件。

目前的油箱主要有两种材质,便宜一点的是铁油箱,贵一点的就是合成树脂——也就是塑料油箱。

吴先生说,之前消防部门曾经做过实验,分别在注入汽油的铁油箱和塑料油箱上浇上汽油后点燃,铁油箱上的塑料件熔化之后汽油流出来,但仅仅是燃烧,并没有爆炸;而塑料油箱直接在高温下熔化,汽油流出燃烧,但也没有爆炸。

而国外开发出的高科技塑料油箱,甚至加入了阻燃材料,当油箱外壳烧熔之后,夹层中的阻燃材料会在高温下熔解出来,从而减少了汽油流淌出来燃烧的火势。

换句话说,油箱有可能在事故中受损导致汽油外泄燃烧,但不至于发生爆炸。至于柴油虽说常温下普通明火点不燃,但是在车辆自燃这样的高温环境下,一旦油箱发生损毁,流出来的柴油是有可能引燃的,但是同样也不会爆炸。

很多人在汽车燃烧事故现场听到的爆炸声,其实大多是轮胎的爆炸声——尤其是大卡车的轮胎爆炸,可谓是惊天动地!

既然如此,为何网上还能找到不少加油站爆炸的事故?

吴先生解释说,我们在网上看到的某某加油站发生爆炸的事故,其事故原因都很单一。如果天气较为炎热,储油罐接近空仓的时候,罐内的剩余汽油会产生高压汽油蒸汽充斥整个储油罐,一旦操作不当让高压汽油蒸汽突然释放出来,就很容易达到1.1%的最低爆炸极限浓度,遇上明火就会爆炸。

所以我们看到的加油站爆炸的或,基本上就是泄露出来的高压汽油蒸汽爆燃产生的结果。按照吴先生的说法,“如果真的是埋在地下的储油罐爆炸,怕是整个加油站方圆100米的地面都会掀到天上去,你们只能看到个大坑。”

所以,现在的加油站储油罐在接驳汽油之前,都会有专门的泄压流程,或者是规定油位还剩多少的时候就必须接驳新油,以防止罐内高压汽油蒸汽过多。

尽管如此,吴先生依然强调普通油箱不会爆炸,因为油箱体积太小,就算是汽油蒸发,也很难产生足够的高压汽油蒸汽。更何况现在的油箱都配备有单向泄压阀,所以就算是在极端炎热天气下给空油箱加油,拧开油箱盖的时候,也不会感觉有“开可乐”那样一股气体喷出来的感觉——如果真有这样的感觉,恭喜你,你的油箱泄压阀坏了,不过这种几率比中体育**的几率还低。

不过,吴先生表示,在国内,会爆炸的“油箱”还是有的。

吴先生特指的“油箱”其实就是国内不少地区的车主或出租车从业者为了省钱,私下改装的“油改气”气罐。

“油改气”的燃料有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两种——温岭爆炸的槽罐车运送的就是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的续航力很高,一罐气可以跑差不多500km,和汽油不相上下,但是也最危险,所以国内很多“油改气”车辆加注的都是天然气——也就是甲烷。

吴先生说,天然气加满一罐一般也就跑个200km,但天然气最低爆炸极限浓度在4.5%左右,要比液化石油气高很多,所以更安全。

但是尽管如此,私自改装的气罐在事故中一旦破裂,泄露出来的高压可燃气体会很容易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上明火燃爆的可能性不低。

吴先生最后还表示,最惨的恐怕就是车上又有油箱又有气罐的车,一旦事故中汽油泄露燃烧,气罐在烈火中会受热升压,一旦压力超过极限撑爆气罐,就会导致可燃气体的二次爆燃——“这个原理和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是一模一样的……”吴先生表示。

至于未来氢燃料电池车的高压氢罐有没有在事故中爆炸的可能性,吴先生的回答相对比较乐观。他认为毕竟是原厂的东西,“车厂在做事故验证的时候,应该比我们消防队想得更多。”

不过他同时指出,对于氢燃料车的高压氢罐而言,应该会涉及到一个材料疲劳寿命的问题,换句话说,高压氢罐不可能像普通油箱一样,用到车辆报废都不用换,应该是类似刹车片一样,到了一定年限就需要更换了,只不过这个周期会有点长而已。

文章写到这里结束,干货也不少了,大家饭后吹牛时应该用得上。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浙江港能天然气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企知道数据显示,浙江浙能天然气运行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05-18,注册资本9800.0万人民币,参保人数661人,是一家以从事开专业及性活动为主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曾先后获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和荣誉。

在知识产权方面,浙江浙能天然气运行有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数量达到27个,专利信息达到71项。此外,浙江浙能天然气运行有限公司还直接控制企业1家。

浙江温州苍南天然气可以开三通吗

浙江港能天然气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是2016-04-21在浙江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宁波高新区光华路299弄9幢17、18、19、20号016幢19-1-9室。

浙江港能天然气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201MA281UC87X,企业法人汪劲松,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浙江港能天然气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天然气加气站基础设施的建设、租赁、设计、安装及维修保养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浙江港能天然气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3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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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正)

不可以。浙江温州苍南天然气不可以开三通。由于安全性能是比较低所以天然气公司不允许开三通。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