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信部:面向社会就智能网联汽车新规范征求意见

2.国家汽车产品目录中铁联运有哪些项目

3.考驾照的体检项目有哪些?

4.做汽车配件如何申请营业执照?

国家强制汽车配置有哪些项目可以申请_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

1.动力:一般升级动力先从排气管入手,顺序是尾段、中尾段、全段。一般全段都换的话就要配合电脑程序一起升级了。当然,还有运动三元催化的升级。然后是进气系统,可以换成进气量更大“蘑菇头”。大厂的配件里还会有专车专用的进气导流配件。再有增加或更换中冷,增加油冷、泄压阀什么的。这都是简单的升级。如果有更高的要求,可以更换涡轮、扩缸等。

2.操控:从最简单的加装加强件,到升级稳定杆、轮毂、轮胎,再到更换避震、刹车等。

3.外观:各种拉花当然是最长见的,还有全车改色,增加尾翼(严格说起来,加尾翼应该算到操控里,但目前国内市场加尾翼基本都是为了好看……)、前后包围(与尾翼相同)。

4.影音:最简单的就是升级DVD导航,再到升级音响,加功放,加超低音,做造型、灯光之类。甚至可以加电瓶,升级发电机系统。

5.舒适性:升级避震也可以算到这个范畴,但是目前升级避震都是为了获得更好的过弯性能,也就是把避震调到比较硬,过弯性能会很好,但是舒适性会降低。但也有些人是会在平时调到比较软,有比赛的时候再调硬。对,能软能硬才好用~~ 现在也有座椅通风之类的改装。

总之,买了个车就等于买了个简装的房子。有特殊需求的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改造

工信部:面向社会就智能网联汽车新规范征求意见

步入2022年以来,国家出了许多新规,例如4月1日实施的驾驶新规等,据说在5月又会有新规实施,具体是什么新规呢?国家今年都有哪些政策扶持的项目呢?和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2022年5月有哪些新规会实施

一、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检。

“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出厂时查验车辆,实现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的,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积极推行互联网登记服务新模式,实现网上售车、网上选号、网上登记,便利群众快捷上牌。”

根据现有的法规,新车在上牌时要到车管所进行车辆核检,而这其中无疑就会浪费大量的时间。所以为了更好地规范流程,自2022年5月1日起,新车上牌就不用检验了,而是由制造车辆的厂家在出厂之前就对新车进行查验完成。

简言之,5月1日之后咱们车主给新车上牌的时候不要检验了。

二、车牌自编自选。

什么是自编自选?相信有选过机动车号牌的朋友就都知道,我们领取号牌往往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在现场的自助设备上50选1(合肥地区60选1),可以多翻动几页,但每次就只能在那50个号码里挑选1个,总体来说既时间不够、也很难选到心仪的号牌。

还有一个是在网上自助选号,这种方式给到的时间相对来说就更充足,车主也可以慢慢寻找让自己所心仪的号码牌。

不过,无论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其实车牌都是通过机器随机生成并让我们去选择的,这也就造成了用户在实际去选择之时并没有太多的自主权。

5月1日新规实施之后,我们车主便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去自编车牌。而自编车牌也就很好理解了,即我们可以用某个特殊的日子来作为你车牌的数字,比如说将纪念日、生日、对象名字缩写等加进去。

三、满足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可实现车牌互换。所谓车牌互换,其实针对的主要是那些名下拥有两辆汽车的人。在现有法规下,车主想要将自己喜欢的车牌悬挂到自己经常所使用的车辆上之时,往往会非常的麻烦。

而在新规实施后,同一车主名下的车辆,只要是非营运性质,同一类型的车牌,那就可以把车牌给进行互换。

这样一来,如果你有一台车的车牌是五个6或者有什么特殊意义的,但那台车你却不怎么开,想将车牌给放到另一台开的更多的车型之上,在5月1日之后,你就可以将它们给换过来。

2022年国家政策扶持项目有哪些

1、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公布单位是农业农村部和国家财政部。

2、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群。公布单位是农业农村部和国家财政部。

3、国家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趋势示范区项目。公布单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工业生产和数字化部等。

4、国家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公布单位是农业农村部。

5、国家级农特产品优势区。公布单位是农业农村部、国家林果业和大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等。

6、国家级特色农业强镇。公布单位是农业农村部政策研究室和国家财政部政策研究室。

7、国家林果业农牧业重点县。公布单位是农业农村部政策研究室。

8、国家级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公布单位是农业农村部、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9、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公布单位是农业农村部政策研究室。

10、国家农业科技园。公布的单位是国家科技部。

国家汽车产品目录中铁联运有哪些项目

易车讯? 日前,我们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为营造更好的测试示范环境,共促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组织行业机构、重点企业等开展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11日,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本规范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规范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规范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和促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级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第五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取应急措施的人员。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 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 车辆控制模式;

3. 车辆位置;

4. 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 车辆外部360度监控情况;

8. 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及语音监控情况;

9.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0.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第三章?道路测试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提交道路测试申请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道路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其中:

(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附件1所列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二)测试区(场)的测试道路、网联环境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其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道路测试主体向拟开展测试的路段或区域所在地的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道路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道路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三)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九)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十)经第三方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一条?对已经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或在其他省、市进行相同或类似功能的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可持原申请材料、道路测试通知书及证明车辆配置相同的相关材料等,向拟申请道路测试的所在地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申领道路测试通知书;测试驾驶人发生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后的测试驾驶人基本信息及相关规定条件材料。其中:

(一)申请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的,应对拟增加的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除原申请材料外,还应按本规范第十条第(四)(六)(十)项规定提供拟增加车辆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在其他地方进行道路测试的,除原申请材料、原省市发放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以及证明其在原测试地完成的道路测试安全性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规范第十条第(三)(十)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如拟申请的道路测试所在地规定进行具有当地道路交通特征的场景等附加项目测试的,还应取得其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审核道路测试申请,为审核通过的道路测试车辆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2),于每年6月、12月将道路测试通知书申请、出具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中:

(一)对初始申请或增加相同配置的道路测试车辆在10辆及以上的,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抽查;

(二)对持有其他省、市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的道路测试通知书申请在当地进行道路测试的,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范第十一条受理、审核测试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道路测试车辆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相应省、市级准许持其他省、市核发的道路测试通知书、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本行政区域进行道路测试的除外;

(三)除以上要求外,对申请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或申请异地道路测试的,如果已经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通过附件1所列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测试的,不应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

第十三条?道路测试通知书应当注明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测试项目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如需变更道路测试通知书基本信息,由道路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后的道路测试通知书,并收回原道路测试通知书。

道路测试通知书到期后,可重新申领。其中,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等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由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测试。

第十五条?道路测试主体凭道路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道路测试通知书载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六条?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道路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道路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道路测试通知书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四章?示范应用申请与审核

第十七条?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第十八条?示范应用主体向其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所在地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示范应用车辆在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经第三方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

考驾照的体检项目有哪些?

1、载货汽车:主要有铁联牌HN系列普通货车、豪华货车;HN6系列轻型货车;NJ系列平板工程车等。

2、载客汽车:主要有JX系列豪华客车;TourA斯宾尼旅游客车;J6系列中高级别客车等。

3、SUV车型:主要有铁联牌M50SUV、JMCLandwind系列SUV等。

4、MPV车型:主要有铁联牌K50MPV、LeChiminiMPV等。

5、皮卡车:主要有铁联牌T5系列皮卡等。

6、专用车:主要有铁联牌铁威军用车系列、警用车系列、消防车系列;急救车;殡仪车;广播车;路面清洗车;吸低机等等。

7、新能源汽车:主要有JX5H电动客车;ME7BEV电动客车;LeChiBEV电动客车;铁威纯电动城市专用车等。

做汽车配件如何申请营业执照?

1、身高

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

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

无红绿色盲。

4、听力

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

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

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

无运动功能障碍。

扩展资料:

驾驶证考试内容:

驾驶证考试科目包括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含安全文明驾驶)等三项。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

参加完科目一考试之后,三年之内应该通过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如果不能通过,所考的内容作废,应该重新报名参加科目一考试。新考规之后,科目二、三均为5次机会,如在五次机会内不能通过考试之后,重新参加科目一考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驾驶证

销售汽车配件,办什么类型的营业执照都可以的。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办哪一种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一般说的公司),《个人独资营业执照》等等。目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不需要任何费用的!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工商登记部门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含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含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发营业执照费、营业执照副本费)。

汽车配件一般办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内一般也没有许可经营项目,但是只限于销售,如果经营必须有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则需要办理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一、办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二、办理需提交材料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的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规定的相关证明;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复印件。注: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复印件,对其姓名及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四、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五、收费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