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讨论。我愿意与您分享我的见解和经验。

1.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2017修订)

2.内蒙古巴彦淖尔施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质监、规划、安监、建设、商务和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的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八条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燃气使用,鼓励和支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车等车辆使用天然气。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

       在已经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入廊。第十一条 列入城乡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第十二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结合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城乡燃气管网建设。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据已经划定的燃气经营范围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实施管道供气。第十三条 在本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农村集中居住区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第十四条 承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建设燃气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五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市政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经营的,向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向区(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内蒙古巴彦淖尔施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使用代用燃料管理,保证安全,促进代用燃料汽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汽车使用代用燃料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用燃料,是指可以代替现行汽车燃料-汽油、柴油的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

       本规定所称代用燃料装置,是指由汽车贮气瓶及具有燃料调换功能的其它零部件组成的燃料供给系统。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汽车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交通、劳动、市政、环保、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管理。第五条 代用燃料装置的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代用燃料装置中除应当由国家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零部件外,生产其它零部件,应当向汽车办提出申请,经有资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审核,颁发《地方工业产品准产证》后方可生产。第六条 汽车贮气瓶,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安装安全阀、液面指示装置、过流阀和限止过量充装装置。第七条 生产、维修汽车加气机,应当经市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或维修。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准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

       (一)代用燃料装置和汽车加气机无生产单位产品检验合格证的;

       (二)国外进口的汽车贮气瓶和汽车加气机无商检、市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标志的;

       (三)国外进口或国内外埠生产的代用燃料装置,除汽车贮气瓶外,其它零部件未经汽车办指定的检测站检测合格的。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开办代用燃料装置安装、维修业务,应当符合燃气管理有关规定,并分别经汽车办、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和注册登记。

       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第十条 代用燃料装置的安装、维修单位,不准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产品。第十一条 汽车安装、维修代用燃料装置,应当到经批准的单位安装、维修。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第十二条 汽车新安装代用燃料装置,应当经汽车办组织专业人员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能上路行驶;第十三条 扩建、改建汽车加气站,应当向汽车办申请,由汽车办会同市政公用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劳动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新建汽车加气站,应当向省劳动部门申请领取注册登记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汽车加气站操作人员应当由汽车办会同技术监督、劳动市政公用部门进行培训后,持证上岗。第十五条 汽车使用代用燃料,应当到汽车加气站充装,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充装。第十六条 汽车加气站不准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贮气瓶:

       (一)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

       (二)无劳动部门检验标牌或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无液面指示装置、安全阀、过流阀和限止过量充装装置的。第十七条 运输、储存、使用汽车贮气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汽车贮气瓶的液面指示计和阀组应当安装防护罩。第十八条 已充装代用燃的汽车,汽车停驶后应当关闭贮气瓶所有阀门。连续停驶15天以上的,应当排空贮气瓶中的燃料或将贮气瓶卸下,并存放在安全地点。第十九条 使用代用燃料的汽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年检。第二十条 代用燃料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驾驶。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三)项规定的,由汽车办处以产品价值一至三倍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部门对汽车加气站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处罚。第二十二条 代用燃料汽车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可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巴彦淖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将于5月实施。

       摘要:昨天(4月27日星期日),边肖从巴彦淖尔市有关部门获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过去交管部门处罚司机私自改天然气的原因是车主改天然气后,车辆技术规格发生变化,意味着车辆与《车辆登记证》注明的车型不符。《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配备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安装后10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对提交的证件、凭证进行审核,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上签注变更情况。

       鼓励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详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记录时间、地点、车辆号牌、机动车驾驶证号码、保险凭证号码、碰撞地点、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一方因对方使用虚假身份或者虚假信息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致使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和协议。保险公司可以查看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视频和照片,或者要求当事人出示自己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第四十七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可以自行移动车辆的,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标注车辆位置,然后将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并与其协商或者就近报警处理。涉及保险理赔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当事人留在现场处理。

       告知不遵守规定的处罚不成立。

       《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0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方式包括邮寄、电话、发送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告知义务由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致使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

       道路管理者应该为失职付出代价。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因道路管理养护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道路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交通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道路管理者应当首先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并有权向肇事者要求赔偿。如果道路管理人的失职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道路管理人还应当赔偿交通事故损失。

       “同命同价”体现的是公平。

       《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执行。记者了解到,过去,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而赔偿计算方式被分为三类:城市人口、农村地区和牧区。《实施办法》明确将“一命一价”原则写入法律法规,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无信号交叉口新规定

       《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右侧道路迎面而来的车辆直行。当这条车道直行或转弯时,这条车道会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2)当右侧道路上迎面而来的车转弯,本车转弯时,本车会让右侧的车先行;

       (3)当右侧道路上迎面而来的汽车转弯时,当此车道直行时,右侧车道汽车让此车道汽车先行。

       减少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平等处罚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交警处罚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载客人数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携带物品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第五十二条规定,道路客运车辆载客能力超过核定载客能力20%的,处以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和50%的,处以1000元罚款;超过核定人数50%的乘客将被罚款2000元。这样,交警在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时,就可以明确处罚标准,对同一交通违法行为不会有两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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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